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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咖啡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类别 管 理 方 式
编号三十四 咖啡渣

一、来源:食品饮料业咖啡饮料生产过程中所产生之咖啡残渣。

二、用途:有机质肥料及植栽培养土之原料。

三、再利用事业机构:政府机关核准设立之堆肥场(核准设立堆肥场文件登记载明为其主要原料者);申请设立许可或登记载明主要产品为有机质肥料、植栽培养土之工厂(作为植栽培养土用途者,应经当地农业主管机关同意)。

四、再利用用途于土地利用有关者,应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相关法规。

五、再利用事业机构须具有污染防治之相关设备或措施;作为有机质肥料者,需具有酦酵相关设备或措施。

六、再利用应符合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之规定;采堆肥处理法者,应符合一般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第十八条之规定;另作为有机肥料者,应符合肥料管理法之规定(取得适用肥料品目之肥料登记证者,始得进行再利用)。

七、再利用之种类、名称、数量、地点应作成纪录,妥善保存三年。

八、再利用用途之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或该产品之相关使用规定。

九、再利用事业机构地方主管机关如无法确认者,可转请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协助认定之。

十、再利用事业机构应于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将一般事业废弃物再利用之名称、种类、数量、用途向事业机构及再利用事业机构之地方主管机关(肥料用途者应含农业主管机关)申报备查。